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可分为强电和弱电两部分,其中弱电的设计一般包括住宅建筑的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等。本文我们来分享公共安全系统的基本设计要求。

一、一般规定
1、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2、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2、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2、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4、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 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 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 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5、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2)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2)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 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 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 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6、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
四、应急联动系统
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住宅建筑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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