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水电工程也随之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期。在水电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消防安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切实做好水电工程的电气防火设计工作,是确保水电工程安全运行的重要前提。
1、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3、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电源、EPS电源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耐火电缆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室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疏散)电梯、安全出口处和厂房内重要部位,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2、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用于人员疏散的消防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Lx。
3、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间距不宜大于20m。
4、建筑物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1、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2、火灾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机组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或由一台或几台机组的主厂房、副厂房各层组成,大坝宜设为一个报警区域。船闸、升船机宜按闸首划分报警区域。
3、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1)中央控制室、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配电盘室(洞)、配电装置室(洞);
(2)计算机房、通信设备室、蓄电池室和办公室;
(3)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立式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4)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上的贯流式水轮发电机内;
(5)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自动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
(6)设置在室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敞开式开关站;
(7)电缆室(夹层)、大型电缆通道(廊道)和大型电缆竖(斜)井;
(8)油罐室、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
(9)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疏散)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10)电梯机房;
(11)主厂房水轮机层、出线层;
(12)大坝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13)船闸和升船机的启闭机室、油泵房、集中控制室;
4、消防控制屏或控制终端宜设在中央控制室内。
5、应根据水电工程安装部位的特点选用不同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火灾探测器。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水电工程公共接地网,并用专用接地干线引至接地网。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的铜导体。
8、消防专用电话可与水电工程调度电话合用,功能及布线应满足消防专用电话要求。
9、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应在中控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或所选用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满足手动直接控制的功能。
10、大、中型水电工程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仅供技术交流,现场设计和施工请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并以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为准。依据以上内容所做的任何决策、作为或不作为,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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