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是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消防应急灯具是指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是指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一、应急照明灯具
(一)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与功能指标
1.应急照明灯具的设置要求
(1)消防应急照明光源选择
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荧光灯等。
电光源按其发光机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热辐射光源,二是气体放电光源。热辐射光源是利用物体加热辐射发光的原理制成的光源,如白炽灯、卤钨灯(碘钨和溴钨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是利用气体放电时发光原理而制成的光源,如荧光灯、高(低)压汞灯(这里的高低是指气体发电时的气压)、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
通常,用作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光源要求具有快速启点特性,因此常选用白炽灯和能够快速启点的荧光灯。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切换实现应急照明时,可选用一般的荧光灯。用作疏散指示标志的电光源要求具有快速启点、常亮和便于维护等特性,通常选择白炽灯。
(2)消防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其电源转换时间应满足:
①疏散照明≤15s;
②备用照明≤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
(3)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应≤0.25S。
(4)疏散照明平时处于点亮状态,但下列情况可以例外
①在假日、夜间定期无人工作或使用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时;
②可由外来光线识别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时。
当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在上述例外情况下应采用三线式配线,以使蓄电池处于经常充电状态。
(5)可调光型安全出口标志灯应用于影剧院的观众厅。在正常情况下减光使用,火灾事故时应自动接通至全亮状态。
(6)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要求: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Ix;
②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Ix;
③楼梯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Ix;
④人防工程中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前室、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的火灾疏散照明,其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0Ix;
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见表3-11。
⑥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时间和照度要求,应满足表3-12所列数值,但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及人员疏散缓慢的场所应按实际计算,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表3-11消防水泵房控制室、配电室等工作面上的一般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
照度标准值(Ix) |
|
变、配电站 |
配电装置室 |
0.75m水平面 |
200 |
变压器室 |
地面 |
100 |
|
电源设备室、 发电机室 |
地面 |
200 |
|
控制室 |
一般控制室 |
0.75m水平面 |
300 |
主控制室 |
0.75m水平面 |
500 |
|
电话站、网络中心 |
0.75m水平面 |
500 |
|
计算机站 |
0.75m水平面 |
500 |
|
动力站 |
风机房、空调机房 |
地面 |
100 |
泵房 |
地面 |
100 |
|
锅炉房、煤气的操作层 |
地面 |
100 |
表3.12消防应急照明供电时间、照度表
名称 |
供电时间 |
照度 |
场所举例 |
消防疏散标志照明 |
不少于20min |
最低不应低于0.5Ix |
电梯桥厢内,消火栓处、自动扶梯安全出口、台阶处、疏散走廊、室内通道、公共出口 |
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
不少于1h |
不少于正常照度的50% |
人员密集场所,如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危险场所、避难层等 |
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
连续 |
不少于正常照明的最低照度 |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发电机室、蓄电池室;火灾广播室、电话站、楼宇自动化系统中控室以及其他重要房间 |
(7)消防应急灯具的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8)消防应急照明灯规格标准见表3-13。
表3—13应急照明灯规格标准
类别 |
标志灯规格 |
||
长边/短边 |
长边的长度(em) |
采用荧光灯时的 光源功率(w) |
|
1型 |
4:1或5:1 |
>100 |
≥30 |
Ⅱ型 |
3:1或4:1 |
50-100 |
≥20 |
Ⅲ型 |
2:1或3:1 |
36—50 |
≥10 |
Ⅳ型 |
2:1或3:1 |
25~35 |
≥6 |
①I型标志灯内所装光源的数量不宜少于两个;
②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长宽比可取区l:1或2:1,长边最小尺寸不宜小于40cm。
(9)几类建筑应急照明灯规格形式的选择方案见表3-14。
表3—14应急照明灯规格形式的选择方案
安全出口标志灯 |
疏散标志灯 |
|||
建筑物类别 |
建筑总面积(㎡) |
每层建筑面积(㎡) |
||
>10000 |
<10000 |
>1000 |
<1000 |
|
旅馆 |
1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
医院 |
1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
影剧院 |
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I |
1或Ⅳ型 |
俱乐部 |
1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商店 |
1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餐厅 |
或Ⅱ型 |
Ⅱ或Ⅲ型 |
Ⅱ或Ⅲ型 |
Ⅲ或Ⅳ型 |
地下街 |
1型 |
Ⅱ或Ⅲ型 |
||
车库 |
1型 |
Ⅱ或Ⅲ型 |
(10)标志灯标志的颜色应为绿色、红色、白色与绿色相结合、白色与红色组合四种之一。
(11)消防应急照明灯在楼梯问,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平台板下;在走道,设在墙面或顶棚下;在厅、堂,设在顶棚或墙面上;在楼梯口、太平门一般设在门口上部。
(12)疏散指示标志灯,一般设在距地面不超过lm的墙上。在该范围内符合人们行走的习惯,容易发现目标,利于疏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疏散指示标志灯,千万不可设在顶棚吊顶上,因为火灾时烟雾气流极易积聚,遮挡光线,使地面照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2.应急照明的功能指标
(1)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2)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3.15规定。
表3—15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建筑类别 |
应急疏散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
消防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
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高层建筑 |
≥30 |
≥90 |
其他建筑 |
≥20 |
≥90 |
(3)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I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Ix。
(4)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
(二)应急照明灯具的自检测试与清洁维护
1、应急照明的自检测试要点
(1)查看外观
(2)按下列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①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切断其主供电电源。
②集中电源型切断其控制器主电源。
③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非消防电源。
④使用照度计,测量两个疏散照明灯之间地面中心的照度,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⑤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使用照度计测量正常照明时的工作面照度,切断正常照明后,测量应急照明工作面的最低照度。
⑥系统复位。
2、应急照明灯具清洁维护要求
(1)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
(2)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3—15规定。
(3)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I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低于5.0Ix。
(4)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其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时的照度。
3、应急照明灯具清洁维护方法
(1)外观检查和清洁:
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应急照明应定期进行外观清扫、检查,对于外观破损的应进行更换。
清洁灯具时,采用柔软布料沾肥皂水拧干后擦拭,再用干布擦净。注意不得采用稀料、汽油等易挥发物擦拭灯具表面。不要对灯具喷洒杀虫剂。否则会导致灯具变色或损坏。不得使用强碱性溶剂擦拭灯具,容易造成灯具部件强度降低和损坏。
(2)按下列方法切断正常供电电源,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①自带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切断其主供电电源;
②集中电源型切断其控制器主电源;
③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的应急照明灯具,切断非消防电源。
(3)使用的应急灯具,不得让水进入灯体,如有水应及时清除。清除时必须切断电源。
(4)定期由专业人员对应急灯具进行测试,接通测试按钮,看是否能应急点亮。
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如是灯泡损坏应及时更换相应规格的灯泡。如是线路板故障应更换线路板。以保证灯具经常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应急照明的蓄电池有一定的寿命年限,超出此时间后,必须进行更换。
电池更换方法:
①在确定电池损坏后,可更新新电池;
②更换的新电池必须是同型号同额定电压同额定容量的电池,不同厂家的电池不能混合使用;
③更新电池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必须先关闭主电,必须注意电池极性正确,不可短路,否则将会引起事故;
④更新电池后,应进行测试,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疏散指示标志
(一)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与功能指标
1、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②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l.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离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l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l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3)人防工程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与疏散途径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5)需要外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I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6)具有内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Ix时,应能在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当发生火灾,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无论在哪种电源供电进行内部照明的情况下,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cd/㎡~34cd/㎡,但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0cd/㎡,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大于5:1。
(7)用自发光材料制成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牌,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0.51cd/㎡。文字辅助标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3:2,图形标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2。
(8)给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和人防工程,其连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30min。
2、疏散指示标志的功能指标
(1)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标应正确清晰。
(2)辅助性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GBl5630第6.10.4.3条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I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3-16规定。
表3.16应急疏散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表
建筑类别 |
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
≥30 |
其他建筑 |
≥20 |
(二)疏散指示标志的自检测试与清洁维护
1、疏散指示标志的自检测试要点
(1)查看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
(2)关闭正常照明,查看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自发光情况,测试亮度。
(3)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前通道中心处,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照度,达到规定的应急工作状态持续时间时,重复测量上述测点的照度。
(4)系统复位。
2、疏散指示标志清洁维护要求
(1)应固定牢靠、无遮挡,状态正常。
(2)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疏散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问不应低于表3-16的规定。
(3)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I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低于5.0Ix。
(4)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相关亮度要求。
3.疏散指示标志清洁维护方法
(1)对外观进行检查和维护,破损的进行修复或更换;
(2)清洁疏散指示标志时,采用柔软布料沾肥皂水拧干后擦拭,再用干布擦净。注意不得采用稀料、汽油等易挥发物擦拭疏散指示标志表面。不要对疏散指示标志喷洒杀虫剂。否则会导致表面变色或损坏。不得使用强碱性溶剂擦拭,容易造成损坏。
(3)切断正常供电电源,用秒表测量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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