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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作者:海湾消防设备 文章来源://www.beautifularticle.com/ [ ]

本文所述的培训机构及培训班,是指办公建筑中少量办公室或局部楼层作为培训用途的情况。

仅少量办公室或局部楼层作为培训班用途的办公建筑,整体建筑定性仍为办公建筑。

 

基本原则:

1、对于主要功能为培训或教育用途的办公建筑,应按教学建筑处置,详见专题:教学建筑-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2、儿童培训班及早教中心,应按儿童活动场所处置,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3、托儿所、幼儿园,详见专题: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4、中小学校,详见专题:中小学校-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仅少量办公室或局部楼层设置培训班的办公建筑,整体建筑定性仍为办公建筑,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参见:办公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其中,培训班的设置,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培训班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培训班,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5.5.15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m²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三、培训班的安全疏散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注:参照表5.5.17关于“教学建筑”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班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的规定,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五、培训班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的规定,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六、培训班设置在地下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3.1的规定,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七、申明:本文所述,均为与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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