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项目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 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 C≤4,否则为不合格。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序号 |
检查项目 |
缺陷项 |
检查记录 |
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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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
严重(A)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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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
严重(A)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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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
严重(A)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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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
严重(A)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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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灭火器设置点附近应无障碍物,取用灭火器方便,且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
重(B) 4.2.5/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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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或干燥、洁净的地面上 |
重(B)4.2.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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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拴系或上锁 |
重(B)4.2.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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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不影响取用和疏散的场合除外 |
轻(C)4.2.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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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45kg)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检查 |
重(B)4.2.7/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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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挂钩、托架安装后,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手提式灭火器。当两具及两具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应保证可任意地取用其中一具 |
重(B)4.2.7/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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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打开时,手提式灭火器不应掉落 |
轻(C)4.2.7/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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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关于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规定,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0.01m |
轻(C) 4.2.8/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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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
轻(C) 4.2.9/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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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
轻(C) 4.2.9/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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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发光标志 |
重(B) 4.2.1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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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
轻(C) 4.2.10/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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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
重(B) 4.2.1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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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重(B) 4.2.11/3.1.5/3.4.3/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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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结论 |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1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记录
检查内容和要求 |
检查记录 |
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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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置 检 查 |
1 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图表规定的设置点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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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灭火器的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安装后是否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并不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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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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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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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种类和物态等,是否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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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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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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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外灭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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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灭火器周围是否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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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灭火器箱是否上锁,箱内是否干燥、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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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特殊场所中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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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检查 |
12 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晰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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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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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未损坏或遗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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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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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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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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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灭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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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灭火器是否未开启、喷射过 |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灭火器类型 |
报废期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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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灭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
6 |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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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10 |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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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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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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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气体灭火器 |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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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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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 |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 被火烧过。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类型 |
维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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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基型灭火器 |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 |
出厂期满3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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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器 |
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出厂期满5年; 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
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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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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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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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气体灭火器 |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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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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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器 |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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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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